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编制同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符合本市气候、气象、水文、地理等特点,结合本市岭南水乡特色和水系联围特征,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等内容,并加强西江、北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