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保护Article 12In force在青木川名镇核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