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青木川名镇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四)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随意更改老地名,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八)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装使用影响名镇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卷闸门(窗)、幕墙、遮阳棚、通信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九)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和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招牌;

(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