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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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64 articles
(1994年3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6年1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关机关、组织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有关机关、组织密切联系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
(五)其他在代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应当报代表团批准。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明确清楚,案据充分合理,方案具体可行。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经修改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
代表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专业和行业特点,组成领域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常态化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视察;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安排,组织开展代表主题活动,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单位,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代表经费和补贴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确保专款专用。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代表联络站应当建立代表进站履职工作机制,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接待群众、履职管理、履职信息公示等制度,科学制定活动计划,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提高代表联络站运行质量。
代表根据依法履职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提供拟提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相关信息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纳入本级代表工作计划。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见面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仍不满意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听取代表意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并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重点督办工作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并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推荐下一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代表,每年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不少于一次。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