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制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明确交办、承办、督办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见面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仍不满意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听取代表意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并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