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代表根据依法履职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提供拟提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相关信息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