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7月24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装修垃圾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营商、水务、林业和草原、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措施、目标等,明确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以及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清洁路面。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自治组织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村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按照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范投放;
(二)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三)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一)在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袋装收集,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三)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二)车辆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丢弃,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行驶;
(三)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进行清洗,禁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车辆配备行驶记录、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