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5,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道路、商场、交易市场、公园、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餐馆、会议中心、展览馆、银行、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健身场所、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建设,将其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公安、民政、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旅游文化和体育、住房建设、城市管理、营商环境、应急管理、商务、林业和园林、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燃气、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
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窗口;
(二)应急避难场所;
(三)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
(四)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展活动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及活动场所;
(五)外国人聚居区域;
(六)道路、餐馆、旅游景区、酒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综合公园、公共广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加油(气)站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七)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同时设置外语标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同时设置多种外语标识。
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但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使用的除外。
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指引、协调等功能,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而未设置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
(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一)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
(四)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的;
(五)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