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
(四)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的;
(五)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