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旅游文化和体育、住房建设、城市管理、营商环境、应急管理、商务、林业和园林、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燃气、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