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建设,将其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