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开展电动自行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