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开展电动自行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