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能确定的,其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管理人、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