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5年10月16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城市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旅、湿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地的,应当在相邻地块或者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块规划补划并建设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抄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施工的意见。
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应当配置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建成生态停车场。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优先选用耐旱爬藤植物,丰富城市绿化形式,提升城市绿化覆盖度。
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及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三)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全体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绿地养护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五)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绿化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区域的绿地,土地使用权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八)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浇灌、施肥、修剪、有害生物防治、绿化设施日常维护,并做好绿化废弃物处置;
(二)发现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植物死亡的,及时予以补植;
(四)发现树木妨碍交通,危害人身、财产、建筑物、相关设施安全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救援设备,加强安全监管;
(六)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七)其他法定和约定的职责。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审批。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迁移,并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责任人,砍伐树木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一)树木对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二)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
(三)城市建设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绿地,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
(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剥、削树皮、挖树根等;
(三)违规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四)在非划定区域烧烤、野餐、宿营等;
(五)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六)倾倒有毒有害液体、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物料;
(七)取土采石等;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向供水单位提交用水申请,明确用水量和用水时段,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城市绿化灌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绿地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及时报告林草主管部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地内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和预报工作,做好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代征绿地,是指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