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绿线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地的,应当在相邻地块或者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块规划补划并建设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