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绿化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