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5, 2025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内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中小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Chapter 2财税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可以按照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Chapter 3融资促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依法不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风控方式,加大代偿资产的处置力度,尽量减少代偿损失。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担保费补助政策,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费让利,降低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加强中小企业首贷支持;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三)支持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加大续贷支持力度;
(四)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金融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
(五)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设立循环授信、分期偿还本金等措施,提高贷款使用率,降低贷款使用成本;
(八)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创新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便捷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
Chapter 4创业扶持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宣传推介、产融对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的平台,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
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中小企业土地使用者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中小企业的工业物业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减免或者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Chapter 5创新支持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营收中的占比,引导支持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
鼓励和支持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云服务平台等与中小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鼓励支持代理、评估、运营、法律等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服务,助推中小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和高水平保护。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鼓励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Chapter 6市场开拓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境外投资等形式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领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Chapter 7服务措施
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为中小企业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Chapter 8权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省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9监督检查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
(五)在途占压、截留挪用、虚支冒领、贪污侵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