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登记、退出的便利化,降低市场进入、退出成本。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