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