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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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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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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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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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Chapter 2许可与备案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种行业经营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歇业备案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在接受特种行业经营者备案时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Chapter 3从业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二)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或者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提示招领。三个月后无人领取的,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或者进行公章印迹对比。
(一)不得在矿区、油田、港口、机场、码头、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和铁路沿线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收购铁路、油田、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通讯、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核对出售单位的证明,并对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三)发现疑似放射性污染物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一)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上门开启房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开启汽车锁具的,核对委托人拥有汽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可以开锁;
(四)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三个月;
(五)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六)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一)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信息以及物品所属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物品为机动车的,核对行驶证原件,登记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三)拟改变经营物品原貌的,在经营物品改变原貌前拍照并保存其照片;
(四)登记材料和照片至少保存一年。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指导和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三)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四)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六)建立特种行业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违法信息记入档案,及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出示证件进行检查;
(二)未经批准跨管辖区域检查;
(三)检查时未填写或者未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四)擅自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
(五)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或者向经营者收取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