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

特种行业经营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歇业备案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在接受特种行业经营者备案时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