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矿区、油田、港口、机场、码头、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和铁路沿线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收购铁路、油田、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通讯、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核对出售单位的证明,并对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三)发现疑似放射性污染物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