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或者进行公章印迹对比。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