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