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全民健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25年10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指导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根据村民、居民健身需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Chapter 2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并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区域,以及可复合利用的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旅游等其他设施资源,优先建设贴近社区、便利可达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健康主题公园、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室内外健身设施,统筹建设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设施。
鼓励合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单位闲置场地配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支持结合湿地景观和沿海风光,打造集健身、观光、休闲于一体的慢行系统。
支持依法利用林地、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建设融合当地文化特色和健身需求的特色体育公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场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因需要调整公共健身场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场地,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建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内闲置建筑、室外公共场地等,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场地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
(二)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捐赠人捐赠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捐赠协议约定的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六)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由学校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一)建立健全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和监控设备;
(四)标明设施和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和安全使用期限;
(五)按照设施使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六)在损坏设施的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
(七)按照用途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防止挪作他用;
(八)在设施所在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新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配置物理隔离设施,确保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区、生活区相对独立,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学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规范、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
(二)与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
(三)与体育类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于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方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
Chapter 3全民健身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举办各具特色的运动会或者赛事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体育赛事资源,积极培育具有黄河口特色的系列品牌赛事,建设黄河口赛事名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赛事组织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赛事服务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结合农业生产和农家生活创新农民体育健身项目,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和农民运动会。
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熟练掌握不少于两项运动技能,促进学生养成终身受益的锻炼习惯。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应当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一节体育课,并逐步丰富体育课程内容。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内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防控风险能力。
举办对抗激烈、风险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赛事规程应当附风险提示书。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加强安全管理,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健康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Chapter 4政府保障和社会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和公民体质监测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按照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依法履行体育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等职责。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加强居民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支持鼓励基层党组织人员、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居民群众中的体育爱好者以及体育领域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体育健身骨干等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网格员、医务工作者等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活动。
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培育发展基层健身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团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健身团队可以通过制定公约,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发以智能健身软件、健身在线培训教育等内容为载体的健身休闲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智慧体育服务。
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应当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健身活动,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公民体质监测、运动干预等工作,依法使用体质监测数据,为公民提供运动处方服务。鼓励体质测定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运动健康评估、运动康复训练、运动理疗等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
鼓励医疗机构设置健康体重管理门诊,提供体重管理及肥胖症诊疗服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应当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教育部门与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完善政策保障和评估督导,推动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组织开展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未成年人不良健康状况的体育干预指导。
Chapter 5监督管理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的;
(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放的;
(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免费、低收费或者优惠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