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
(二)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捐赠人捐赠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捐赠协议约定的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六)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由学校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