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新建居住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按照室外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或者室内人均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公共健身场地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场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因需要调整公共健身场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场地,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建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