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发展和区域实际,建设市、县、乡、村四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城市社区十分钟健身圈,推进智慧体育设施建设,完善更新乡镇、村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区域,以及可复合利用的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旅游等其他设施资源,优先建设贴近社区、便利可达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健康主题公园、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室内外健身设施,统筹建设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设施。
鼓励合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单位闲置场地配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