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5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依法设置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查处机动车道路违法停放行为,规范停车秩序。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及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建筑物使用性质依法改变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对应的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时,应当统筹将停车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
既有公共停车设施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可以改造新能源专用停车泊位、充电设施,并且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充电安全。
对于改造新能源专用充电停车泊位、充电设施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服务。
(一)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景观;
(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公园、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防灾减灾及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Chapter 3停车管理与服务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准确传输相关信息。提供在线电子支付功能的,应当简化支付流程。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确定运营、维护和管理方式。
经营性停车设施变更经营者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变更、停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停业信息报送原备案部门。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撤除停车场标识标线。
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标明停车设施位置、名称、泊位类型、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优惠及免费政策等;
(二)合理设置停车场出入口,规范施划车位标线、停泊方向指示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四)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停车秩序;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公示标准收费;
(七)制定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落实定期检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标志标线规范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四)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
(六)非新能源车辆、非充电状态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划设停车泊位的路段,按照限定时段停放;
(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方向或者道路通行顺向停放,不得压线、跨线;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四)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交通安全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按照要求立即驶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废弃机动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停放在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停放在道路范围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下列区域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停车位及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
(二)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应急通道等影响安全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
(三)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和未划设停车泊位的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
(四)擅自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车辆销售、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意见。
(一)停车不超过三十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延长免收停放服务费时间。
鼓励在法定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免收停放服务费。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