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停放在城市市区内道路、绿地、城市巷道、市政桥梁下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

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废弃机动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停放在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停放在道路范围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