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是指普洱市境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茶马古道遗址遗迹,以及其他与茶马古道相关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对属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参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破坏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相关实物和资料、提供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线索等。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特征、现状、日常管护责任主体等内容。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二)刻划、涂污、损坏、损毁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三)实施可能影响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风貌、环境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或者修建地下通道等措施,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动态监测,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消防隐患、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开展监督检查、修缮保养和宣传展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履行职责。
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开展学术研究、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提供便利。
(一)利用数字化平台、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和景区景点等,宣传、展示、推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
(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统筹处理旅游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培育、扶持市场主体打造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加大新业态培育力度,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融合发展文创产品研发、康养休闲、民宿美食、体育赛事等新业态;
(四)推动开展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音乐、戏剧、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创作和展示展演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一)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刻划、涂污、故意损坏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