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机关事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本市支持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节水产业发展。
本市依托世界水日、节水宣传周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
Chapter 2基本管理规定
相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
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明确各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市水务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规模等,明确各区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需要、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制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用水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用水性质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用水定额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节水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
水平衡测试和改进情况应当自测试改进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务部门备案。
水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及时告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并督促其做好排查、处置等工作。
纳入国家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管理的用水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Chapter 3全过程节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准确计量,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分区计量、管网设施维护和改造等措施,降低管网设施漏损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设施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设施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居民小区安装计量监测总表;发现用水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二次供水设施漏损的,应当及时查明漏损原因,并告知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检查、维修。
本市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鼓励发展智能精准灌溉系统;推广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设施同步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本市积极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节水的良好习惯,推动开展瓶装饮用水“清瓶行动”,引导居民选用生活节水器具。
鼓励已经建成的产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园区节水工作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节水要求。
水务部门应当对产业园区节水工作制度、节水设施改造等加强指导。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公共机构应当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全面使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
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水管理能力。
有河道的公园、绿地、林地,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河道水浇灌,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鼓励既有建筑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高耗水行业企业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
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应当带头使用非常规水。
鼓励污水处理厂与用水单位开展再生水利用供需对接,再生水水价在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节水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
鼓励公共机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用水单位建设节水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节水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节水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学校应当将节水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的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数据监测、水效对标、用水审计等工作,督促其落实节水要求、提高用水效率。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