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产业园区应当统筹建设取水、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梯级利用,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鼓励已经建成的产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园区节水工作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节水要求。

水务部门应当对产业园区节水工作制度、节水设施改造等加强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