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市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节水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