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5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路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对边远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资本依法对公路进行投资建设。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所管辖的专用公路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专用公路延伸至疆外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
(一)国家对重点公路项目的补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社会资本的投资、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冠名、广告经营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建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抢种植物。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
(三)已不能通行的旧桥、危桥及危涵路段;
(四)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按照前款规定核准废弃的旧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和必要设施,并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养护作业车辆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加强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提请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新建、改建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已交付使用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路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载、超限运输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现场检查和远程监管,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附近没有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选择适宜的地点进行卸载和处理。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二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三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四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