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所管辖的专用公路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