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

(三)已不能通行的旧桥、危桥及危涵路段;

(四)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按照前款规定核准废弃的旧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和必要设施,并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