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5年6月27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污染防治设施用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知识、培训等服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Chapter 2预防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建立禁养区清理工作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改建畜禽养殖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拦洪沟等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污水等污染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逐步采取节水养殖工艺,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无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Chapter 3综合利用与治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绿色、生态、清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模式。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畜禽尸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陆域公共场所发现的畜禽尸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可以自行配套耕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进行消纳利用,或者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组织和个人签订消纳协议进行消纳利用。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超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土地消纳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的具体消纳配置参数,应当消除可能引起环境污染或者疫病传播的有毒有害物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储存、输送、浇灌等配套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利用畜禽养殖粪污进行鱼塘水产养殖的,应当防止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鱼塘,并按照鱼塘承载力确定粪污施用量,不得污染鱼塘及周边水域环境。
鼓励公司对农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全面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区域要求。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二)在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和处理过程中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
(三)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从事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的;
(四)购买使用由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转化的有机肥产品的;
(五)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第三方服务或者社会化服务的;
(六)应用生态型、智能型养殖模式改善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生态化、循环化、数字化的;
(七)其他有利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Chapter 4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养殖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将其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废弃物处理方式、废弃物处理去向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还田利用、规模化养殖的农用地进行重点监测,防止土壤污染。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恶臭气体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二)违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登记管理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还田,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五)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Chapter 6附则
养殖散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养殖散户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
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的畜禽数量超过养殖散户的认定标准,但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