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或者被染疫畜禽、畜禽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