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补等方式给予激励: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二)在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和处理过程中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

(三)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从事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的;

(四)购买使用由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转化的有机肥产品的;

(五)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第三方服务或者社会化服务的;

(六)应用生态型、智能型养殖模式改善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生态化、循环化、数字化的;

(七)其他有利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