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恶臭气体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二)违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登记管理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还田,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五)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