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8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水循环系统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雨水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审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城市原有的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编制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雨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增强雨水的就地消纳、滞蓄和回用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与城市更新协同推进,结合街巷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积水点整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推动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扬州古城的海绵城市建设,还应当优化地表排水路径,完善排水基础设施。鼓励采用瓦砾渗井、青砖明沟、庭院池塘等古法蓄排设施,提升古城的排水安全韧性。
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控指标要求,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选取合适的技术路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
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内容。方案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绵、绿化、排水以及供水等专业内容相融合的设计方案,落实多专业全过程协同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审查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相关材料以及排水管网测量电子数据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运行维护单位;尚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