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内容。方案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绵、绿化、排水以及供水等专业内容相融合的设计方案,落实多专业全过程协同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专篇。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