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控,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

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