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城市原有的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编制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雨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