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系统顺畅、简约适用”,根据城市新建区域、已建区域的特征属性以及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建设措施。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增强雨水的就地消纳、滞蓄和回用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与城市更新协同推进,结合街巷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积水点整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推动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扬州古城的海绵城市建设,还应当优化地表排水路径,完善排水基础设施。鼓励采用瓦砾渗井、青砖明沟、庭院池塘等古法蓄排设施,提升古城的排水安全韧性。
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控指标要求,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选取合适的技术路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