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代表职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调查核实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及处置情况进行曝光通报。
Chapter 2监督组织和职责
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或者参与本地区、本产业所属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对本地区、本产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四)受理、交办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
(五)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六)根据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组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法律知识、安全生产业务等培训,并负责其考核及管理;
(八)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对本单位、本区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二)受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
(三)根据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
(四)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经过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所在工会或者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实行统一编号,证书发放工作由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具体实施。
(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发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向本级工会报告;
(二)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三)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他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工会提出。
Chapter 3监督内容和实施
(一)职工平等权益保护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三)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及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六)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津贴、福利待遇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十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保障农民工权益有关事项;
(十二)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提出意见并要求依法改正;
(四)提请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权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网络巡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情况重大复杂的,及时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经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根据职工和用人单位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现场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一)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
(三)答复不适当、不真实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工会。
Chapter 4监督支持和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情况通报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资料的。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园区)工会,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嘎查村、社区工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