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由本级或者上级工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