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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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Chapter 2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三)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Chapter 3公路路产管理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三米;
(二)二级公路不少于二米;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一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已建成的公路未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公路用地权属,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公路用地确权后,国道、省道、县道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界桩。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中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
(三)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
(四)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五)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确需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采伐单位负责组织更新补种。
Chapter 4超限运输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路口、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行驶。
(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行驶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货场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砂石、煤炭、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货物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承运人应当在七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Chapter 5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
(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
(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
(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公路安全。
对个人做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做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